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11780號
TPDV,109,司促,11780,202006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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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178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李佳達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捌萬陸仟貳佰壹拾玖元,
及如附表所示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
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上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
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

附表
利息:本金序號請求金額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001新臺幣178571元自民國109年06月16日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2.78%計算之利息002新臺幣1425元自民國109年06月08日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5%計算之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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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