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11738號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周林村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一、聲請人民國109年6月17日聲請狀第二段利息,究按年息「5% 」計算?抑按年息「15%」計算?若為後者,請更正聲明。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顏志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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