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11738號
TPDV,109,司促,11738,2020061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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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11738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周林村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
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人民國109年6月17日聲請狀第二段利息,究按年息「5%
」計算?抑按年息「15%」計算?若為後者,請更正聲明。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顏志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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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