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1706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洪炳焜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拾貳萬貳仟壹佰陸拾陸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
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上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
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
附表109年度司促字第011706號利息:本金序號本金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001新臺幣299959元自起息日94年10月12日起至民國104年8月31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104年9月01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15%002新臺幣122207元自民國94年9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1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