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164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詹林櫻桂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萬柒仟壹佰捌拾壹元,及暨
自民國九十四年八月三十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
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
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
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第一項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
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顏志妃
附件:
緣債務人詹林櫻桂於民國93年03月15日向聲請人請領卡號為0000
000000000000之信用卡﹝參證物一﹞使用,依約債務人得於特約商
店記帳消費,但應於各記帳消費所約定之繳款截止日前向聲請人
清償﹝參證物二﹞,詎料債務人自發卡至民國108年12月22日結帳
日止未依約繳款,經聲請人迄次催索,債務人均置之不理,實有
督促履行之必要。本件係請求一定金額之給付,有約定書相關證
據為憑。為求簡速,爰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
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如債務人文書無法送達,請准依民事訴
訟法第一三八條之規定,將文書以寄存送達之方式為送達,實感
德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