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11647號
TPDV,109,司促,11647,202006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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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164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紀金火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萬玖仟伍佰陸拾參元,及如
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上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
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
附表109年度司促字第011647號利息:本金序號本金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001新臺幣69563元自民國094年08月20日起至民國104年08月31日止年利率百分之20.00001新臺幣69563元自民國104年09月01日起至清償日止年利率百分之1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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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