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161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代 理 人 許賀順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季節開發有限公司
李方酒店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上二共 同
法定代理人 李銘松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李銘松
方素蝶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參拾參億捌仟參佰伍拾玖
萬柒仟參佰陸拾元,及如附表一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
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
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顏志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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