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155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鄭涵文(原名鄭茹月)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拾參萬玖仟柒佰肆拾伍元,
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三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八點五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四月十一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月(期)計付新臺幣壹仟元之違約金,應計付之
違約金以三期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第一項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
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顏志妃
附件:
一、緣聲請人即債權人原名「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於民國(以下同)106年1月17日奉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金管銀控字第10500320920號函核准,「大眾商業銀行股份
有限公司」於107年1月1日與「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合併,合併後將以「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為續存
銀行(詳如證物)在案,惟法人人格不失其同一性,合先敘明
。
二、緣債務人鄭涵文即鄭茹月於民國104年7月27日,向聲請
人借款新臺幣670,000元整,並訂立信用貸款約定書乙紙,
約明利息及違約金之計算如約定書規定(如證物)。現債務
人尚積欠聲請人詳如請求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未償, 雖
經催討,均未見效。為此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
爰狀請 鈞院鑒核,賜准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
以保權益,至感德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