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11515號
TPDV,109,司促,11515,202006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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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151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高銘達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陸萬零壹佰零柒元,及其
中新臺幣肆萬玖仟伍佰參拾玖元,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十月二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拾肆萬玖仟陸佰陸拾玖元,
及其中新臺幣壹拾肆萬壹仟壹佰貳拾元,自民國一百零七年
十一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九計算之利
息。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拾參萬陸仟伍佰玖拾肆元,
及其中新臺幣壹拾肆萬壹仟壹佰貳拾元,自民國一百零七年
十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計算之利息。
四、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五、債務人如不服支付命令,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
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六、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七、如債務人未於第五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顏志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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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