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11503號
TPDV,109,司促,11503,202006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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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150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
代 理 人 沈士琦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林維正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貳仟捌佰貳拾柒元,及自
民國一百年三月十六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九.八九二五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百
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
息,暨自民國一百年三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加計新
臺幣貳佰元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
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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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