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11470號
TPDV,109,司促,11470,202006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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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147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明忠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高銘燦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參仟柒佰伍拾元,及自支
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
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第一項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
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顏志妃











附件:
一、查債務人於民國101年7月26日起陸續分別向債權人申請租用
台灣大哥大門號為0000000000、0000000000之小額付費服務
,透過債權人代扣付款購買app、遊戲點數、貼圖等商品。
二、惟債務人於109年2月使用時起未依約繳納欠費(附件帳單),
總計債務人迄今仍積欠債權人代收代付及其他費用計13,750
元(附件明細),經債權人多次催討,債務人均置之不理,顯
無清償誠意,實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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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