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11446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陳昀瑄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櫻雪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
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
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足資釋明聲請人受僱於相對人處之證明文件(因聲請
人民國109年6月11日聲請狀所附107年年終獎金發放明細表
,未有獎金發放所屬公司名稱,故有陳報之必要)。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顏志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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