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140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元鈺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素琴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世仁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玉林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林志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陸仟陸佰玖拾伍萬柒仟伍
佰參拾貳元,及自民國八十四年四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點零一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八十五年五
月二十二日起至民國八十五年十月二十一日止,按上開利率
百分之十,及自民國八十五年十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
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
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3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顏志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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