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1140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元鈺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素琴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世仁營造有限公司、林志郎間聲請發支付命
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陳明究請求相對人世仁營造有限公司、林志郎「共同」給
付?抑請求相對人世仁營造有限公司、林志郎「連帶」給付
?若為後者,請一併更正聲明。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顏志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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