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11374號
TPDV,109,司促,11374,202006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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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137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勝發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吳錫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肆萬玖仟玖佰陸拾肆元,
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三月二十三日起至九十五年四月二十五日
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十八˙二五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九十五
年四月二十六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
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
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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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