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137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黃慧蘭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玖萬捌仟玖佰陸拾貳元,
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十一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十二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五年十二月二十四日起
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
,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
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