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11332號
TPDV,109,司促,11332,202006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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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133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廖建財(原名廖士興)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拾萬肆仟參佰壹拾貳元,及
民國九十六年九月十日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九點九九
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六年十月十日至清償日止,其逾
期在六個月以內部份,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在六個月
以上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加付違約金,並賠償督促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
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第一項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
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顏志妃







附件:
一、相對人於民國93年12月17日間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84萬元整
,約定於民國100年12月17日清償,利息按年利率9.99%計付
。詎料前開借款僅繳息至民國96年9月9日,餘欠本息屢經催
討至今仍未清償。相對人未依約清償本金及利息,自應給付
如前開請求標的之借款本息。
二、本件係請求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並有附呈之撥款記錄及帳
務資料可證,為求簡速,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之規
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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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