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11307號
TPDV,109,司促,11307,202006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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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130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新世紀資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井琪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吸引力生活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戴春發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佰肆拾陸萬壹仟伍佰參拾陸
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
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
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上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
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
附件:
(一)請求之原因及事實緣債務人於民國(下同)107/05/10
與聲請人簽訂「承攬工程合約書」,工程名稱:【ATT
直館資訊機房建置暨網路、電話佈線、監控系統、資訊
設備、業務廣播系統、容留人數計數系統、數位看板系
統】委外建置專案,此有合約書可稽(原證一:ATT
直館弱電合約)。及108/04/29聲請人與聲請人簽訂「
停管系統承攬工程合約書」,工程名稱【ATT大直店停
車收費系統設備】委外建置案,此有合約書可稽(原證
二:ATT大直店停管合約)。於ATT大直館施工期間,債
務人針對弱電工程與停管工程,分別向聲請人追加工程
施作項目,詳原證三:ATT大直店工程追加總表及原證
四:ATT大直館停管系統(追加款項彙總表)。並經相
對人驗收合格後(詳原證五:全區弱電追加工程驗收表
、原證六:ATT大直館停管系統之數量清單驗收簽核表
及原證七:ATT大直館停管系統之功能性測試驗收簽核
表),即開立原證八:欠費明細裡的3份電信費帳單,
通知相對人應於帳單繳費期限內繳納電信服務費用,經
聲請人多次催討,仍未獲清償,尚積欠聲請人如請求標
的欄所載之本金及利息,實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
(二)應發支付命令之陳述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
務,為求簡速裁判,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之規
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限令如
數清償並負擔程序費用,俾保權益,實感德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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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吸引力生活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新世紀資通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