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1126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勝唐有限公司(原名真通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薛麗真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債務人廖見旭、張梅英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至第511條之 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次按支付命令之送達,如應於外國為之者,不得行之,同 法第509條第1項後段,亦有明文。次按督促程序,如依公示 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同法第509條第1項後段亦定有明文 。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廖見旭發支付命令,經查債務人業因出境 並於104年12月28日為遷出登記,有該戶籍資料附卷可稽, 須向國外送達之。另查債務人張梅英戶籍設於新北○○○○○○○○ ,因住所不明,須依公示送達之,又督促程序依公示送達為 之者,不得行之。是依上開規定,該支付命令之聲請應予駁 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顏志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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