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103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龐維哲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葉依敏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拾貳萬柒仟肆佰參拾柒元及
新臺幣肆拾貳萬柒仟陸佰參拾貳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
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