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10862號
TPDV,109,司促,10862,202006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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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1086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蕭凱珍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債務人達文西創新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送達應於外國為之者,不得行之;支付命令之 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 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09條中段及第513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 有明文。又按,外國公司在中華民國境內設立之所有分公司 ,均經撤銷或廢止登記者,應就其在中華民國境內營業所生 之債權債務清算了結,未了之債務,仍由該外國公司清償之 。前項清算,除外國公司另有指定清算人者外,以外國公司 在中華民國境內之負責人或分公司經理人為清算人,並依外 國公司性質,準用本法有關各種公司之清算程序。復為公司 法第380條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香港商達文西創新有限公司發支付 命令,其主張意旨略為:相對人與聲請人為僱傭關係,因相 對人達文西創新有限公司積欠聲請人薪資及遣散費,故聲請 支付命令請求相對人給付等語。查達文西創新有限公司為外 國公司分公司,其業經經濟部商業司已命令解散。依前揭公 司法規定,除另有指定清算人者外,以達文西創新有限公司 在中華民國境內之負責人或分公司經理人為清算人。又查, 達文西創新有限公司董事為「MC NABB MICHAEL JAMES」, 依公司法第84條規定,有代表公司為訴訟上或訴訟外一切行 為之權,故香港商達文西創新有限公司為意思表示及受意思 表示均應由MC NABB MICHAEL JAMES為之,關於法院文書之 收受亦同。然依卷附外國公司分公司變更登記表所載,MC N ABB MICHAEL JAMES之住所位於香港,則對香港商達文西創 新有限公司之送達應於國外為之,依首揭條文所示,本件支 付命令之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顏志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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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達文西創新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創新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