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10700號
TPDV,109,司促,10700,20200605,1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070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許嘉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拾壹萬肆仟壹佰壹拾肆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
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第一項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
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顏志妃













附表:本金序號請求金額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001新臺幣50073元自民國109年05月23日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4%計算之利息002新臺幣69845元自民國109年05月23日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5%計算之利息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