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066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 理 人 楊雅如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康家瑜
林鈴珠
一、債務人康家瑜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壹拾萬捌仟伍佰參
拾陸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三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二點六七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四
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
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
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金連續收取期數最高以九期為限,
如對財產為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林鈴珠清償之。
二、債務人康家瑜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佰柒拾玖萬捌仟陸佰
參拾肆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三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二點六七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九年
四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
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
十計算之違約金,如對財產為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
林鈴珠清償之。
三、債務人康家瑜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拾伍萬柒仟壹佰玖拾
伍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三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六點六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四月二
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
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之違約金,每次違約金連續收取期數最高以九期為限。
四、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五、債務人如不服支付命令,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
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六、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七、如債務人未於第五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