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1063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黃鼎淯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櫻雪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
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
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相對人正確之名稱應為「櫻雪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請
具狀更正。
二、聲請人請求之債權金額究為「新臺幣63,616元」?抑或「新
臺幣23,629元」?(因聲請人民國109年6月2日聲請狀所附
證物,聲請人僅得請求新臺幣23,629元債權)。若為前者,
請具狀陳明,並補正請求原因事實,提出足資釋明之文件。
若為後者,請具狀更正。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顏志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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