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10638號
TPDV,109,司促,10638,202006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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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0638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代 理 人 劉威震陳宥任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吳仲祐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仟貳佰柒拾柒萬參仟肆佰貳
拾柒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
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
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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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