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062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高麗萍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拾柒萬貳仟貳佰壹拾參元,
及自民國九十四年七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
一點九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第一項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
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顏志妃
附件:
緣債務人高麗萍於民國93年03月08日向聲請人借款350,000
元整﹝參證物一﹞,有關借款期限、繳息方式及利息、違約金
之計算等約定均載明於約定書﹝參證物二﹞,詎料債務人自民
國94年7月5日起即拒絕依約繳付本息,目前尚餘372,213元
整﹝參證物三﹞,經聲請人迄次催索,債務人均置之不理,實
有督促履行之必要。本件係請求一定金額之給付,有約定書
等相關契據為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