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0538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章婉君
楊依依
楊永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拾壹萬肆仟陸佰壹拾玖
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
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
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第一項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
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顏志妃
附表 利息:本金序號請求金額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001新臺幣214619元自民國108年12月01日起自民國109年03月24日止年息百分之一點一五001新臺幣214619元自民國109年03月25日起自民國109年05月19日止年息百分之零點九001新臺幣214619元自民國109年05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一點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