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10534號
TPDV,109,司促,10534,20200604,1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053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君野大飯店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凱文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柏達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薄文甫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玖仟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
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
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

1/1頁


參考資料
柏達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君野大飯店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