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10496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寶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子旗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慶菊有限公司、特煒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發
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
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未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00元,請補繳裁判費。
二、請陳明關於債權金額新臺幣600,000元之利息起算日(因聲
請人民國109年6月1日聲請狀壹、請求標的一、第二行所載
該部分之利息起算日與貳、請求原因及事實四、第四行所載
不同,故有陳報之必要)。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顏志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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