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10477號
TPDV,109,司促,10477,202006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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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047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胡健宏(兼胡聰德之繼承人)

林艾蓁(原名林正鈺)(兼胡聰德之繼承人)

胡席菘(即胡聰德之繼承人)

胡佩吟(即胡聰德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胡席菘、胡佩吟應於繼承胡聰德之遺產範圍內與債務
胡健宏林艾蓁(原名林正鈺)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
伍拾貳萬玖仟貳佰玖拾肆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第一項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
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顏志妃
附表 利息:本金序號請求金額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001新臺幣529294元自民國108年12月28日起至民國109年03月24日止年息百分之一點一五001新臺幣529294元自民國109年03月25日起至民國109年05月27日止年息百分之零點九零001新臺幣529294元自民國109年05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一點九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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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