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10455號
TPDV,109,司促,10455,202006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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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045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東進
代 理 人 詹貯麟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何大

楊清棠
一、債務人何大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陸拾玖萬壹仟零捌拾
玖元,及自民國九十九年六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二點五二計算之利息,暨逾期六個月以上者,按上
開利率之二成加付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
元。
二、如對債務人何大之財產為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楊清
棠清償之。
三、債務人如不服支付命令,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
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三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顏志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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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