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10397號
TPDV,109,司促,10397,20200602,1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039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王阿妹(原名陳王阿妹)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萬玖仟參佰伍拾陸元,及其
中新臺幣壹萬伍仟貳佰柒拾柒元,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三月三
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其逾
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計付違約金,逾期
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並賠
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
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第一項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
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顏志妃
附件:
一、緣聲請人執有債務人與聲請人成立之現金卡借款契約(
證一),有關借款期限、借款金額、還款繳息方式及利息、
違約金之計算等約定均記載於借款契約。
二、查債務人王阿妹陳王阿妹並未依約還款,迄今尚積欠
聲請人如請求標的之金額及利息、違約金,未為清償(證二)
,且經聲請人迭經催索,債務人均未償還其欠款,顯有違約
之事實。
三、次查,依契約書規定:債務人如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
清償本金或利息者,全部債務視同到期。如遲延履行時,除
仍依約計付利息外,暨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約定利率百
分之十計付違約金,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另按約定利率百
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依上述約定,債務人顯已喪失期限利
益,視為全部到期,聲請人得向債務人請求全數清償,為此
特提出本件之聲請。應發支付命令之陳述本件係請求給付一
定數量之金錢債務,所請求之標的有附呈之契約約定書影本
可資證明。為此,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督促其履行,實感德便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