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036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胡惠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貳萬參仟壹佰柒拾參元,
及其中新臺幣柒萬捌仟壹佰柒拾元,自民國九十七年十二月
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萬參仟捌佰伍拾柒元,及其
中新臺幣伍萬零肆佰捌拾元,自民國九十七年十二月一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五六六計算之利息,暨自
民國九十八年六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息百分之二
十計算之違約金。
三、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四、債務人如不服支付命令,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
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六、如債務人未於第四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顏志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