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0338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趙亮溪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李佩瑚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捌萬貳仟伍佰壹拾貳元,
及其中新臺幣壹拾柒萬玖仟零貳拾參元,自民國一百零九年
五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九九計算之
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拾貳萬零貳拾參元,及自民
國一百零九年二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七
點六八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四、債務人如不服支付命令,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
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六、如債務人未於第四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