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10334號
TPDV,109,司促,10334,202006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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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033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林威志(原名林官濠

林艷雀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陸拾肆萬參仟零捌拾參元
,及自民國九十六年八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三.七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六年八月三十日起
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
,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萬玖仟玖佰玖拾貳元,
及自民國九十六年八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三.四八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六年八月三十日起
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
,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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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