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032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毛志強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肆萬柒仟壹佰陸拾伍元,
及如附表所示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
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上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
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顏志妃
附表利息:本金序號請求金額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001新臺幣140769元自民國109年05月27日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4.78%計算之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