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031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明忠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湯仁毫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參仟伍佰肆拾玖元,及自
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
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第一項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
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顏志妃
附件:
一、查債務人於民國101年9月4日向債權人申請租用台灣大
哥大門號0000000000之小額付費服務,透過債權人代扣付款
購買app、遊戲點數、貼圖等商品。
二、惟債務人於108年8月使用時起未依約繳納欠費(附件帳
單),總計債務人迄今仍積欠債權人代收代付及其他費用計1
3,549元(附件明細),經債權人多次催討,債務人均置之不
理,顯無清償誠意,實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