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字第70號
聲 請 人 梁展華(JONATHAN LEONG ZHAN HUA)即英屬維京
群島商遠見寰宇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之清算人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指定相對人英屬維京群島商遠見寰宇股份有限
公司台灣分公司之簿冊保管人事件,聲請裁定更正本院民國109
年3月30日所為裁定之原本及正本,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中關於「遠見網路有限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遠見網絡有限公司」。
理 由
一、按裁定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第23 9條定有明文。
二、查聲請人已陳明:其於民國108年9月3日提出之民事陳報狀 、以及所附英屬維京群島商遠見寰宇股份有限公司108年8月 20日唯一董事決議事錄中,關於「遠見網路有限公司」之記 載屬於誤繕,實際上應為「遠見網絡有限公司」等語(見本 院卷第69頁),並提出更正後之上開議事錄為證(見本院卷 第73頁),其聲請裁定更正本院109年3月30日裁定中關於主 文所示之顯然錯誤,與法相合,應予准許。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沛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9 日 書記官 賴俊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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