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字第145號
聲 請 人 福全發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鎮魁
聲 請 人 金禾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振寧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益華股份有限公司間解散清算事件,聲請人
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其聲請。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人未據繳納聲請費用,按解散清算事件性質上屬因財產
權關係為聲請之非訟事件,應按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徵收聲請
費用,由聲請人預納,如未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
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聲請,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26
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查,依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
詢服務記載相對人益華股份有限公司實收資本額為新臺幣(
下同)4,157,903,660元,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4,1
57,903,660元,應徵聲請費用5,000元。茲依上開規定,命
聲請人補繳聲請費用5,000元。
二、相對人益華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表。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3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蕭涵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
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林立原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