簿冊保管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字,109年度,131號
TPDV,109,司,131,202006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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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字第131號
聲 請 人 趙天星中經合全球創業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




上列聲請人聲請為相對人中經合全球創業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指定
簿冊保管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指定劉宇環中經合全球創業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
聲請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中經合全球創業投資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 由
一、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 保存10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 定之,公司法第332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相對人中經合全球創業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業 依法清算完結,並向本院聲報而經准予備查在案,且徵得相 對人股東同意指定劉宇環擔任相對人之簿冊文件保存人,爰 依公司法第332 條規定聲請指定其為相對人之簿冊文件保存 人等情,業據聲請人提出相對人股東會議紀錄、清算完結簿 冊文件保管清冊、簿冊保管人願任同意書暨身分證明文件為 證,復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108 年度司司字第393 號呈報 清算人事件卷宗查核屬實。是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 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9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陳筠諼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9  日 書記官 施盈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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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經合全球創業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全球創業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