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原訴字第7號原 告 國防部軍備局代 表 人 房茂宏 訴訟代理人 陳志航 楊邦傑 利明偉 劉晉瑋 被 告 洪金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零九年七月十日上午十時五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三法庭行言詞辯論。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1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宣玉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1 日 書記官 林怡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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