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勞補字,109年度,252號
TPDV,109,勞補,252,202006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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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補字第252號
聲 請 人 博東客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樹森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張憶如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聲請支
付命令視為調解之聲請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
定為新台幣(下同)1058萬2419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
項規定,應徵聲請費5,000元,扣除前繳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
繳4,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
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聲請人之聲
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30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劉台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吳芳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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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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