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年金差額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勞補字,109年度,215號
TPDV,109,勞補,215,202006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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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補字第215號
原 告 朱林書豪

上列原告與被告勞動部勞工保險局等間請求給付年金差額事件,
起訴程式有下列欠缺,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三日內具狀補正,並按被告人數提出書狀
繕本,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被告謝小姐之姓名:按當事人書狀,除別有規定外,應記載當
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 款定有
明文。查原告起訴狀未記載被告謝小姐之姓名,致本院無從特
定被告並送達起訴狀繕本予被告,應予補正。
㈡訴訟標的:本件原告請求年金差額新臺幣23萬元請求權基礎(
即係依何法律之規定或與被告間之何種法律行為而為請求),
及原告申請核發年金差額新臺幣23萬元、遭被告勞動部勞工保
險局駁回未補差額之相關證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9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林瑋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9 日
書記官 江慧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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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