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退職金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勞補字,109年度,214號
TPDV,109,勞補,214,20200611,1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補字第214號
原 告 劉克強
訴訟代理人 王喬立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華創車電技術中心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退職金等
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
臺幣218,022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新臺幣2,320元,然本件原告係請求給付退職金等(原告
主張該退職金之性質為資遣費),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之
規定,得暫免徵收前開所定裁判費之三分之二,是本件應暫先繳
納之裁判費為新臺幣773元(2,320-【2,320÷3×2】=773.3,小數
以下四捨五入)。茲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1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方祥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1 日
書記官 鍾尚勲

1/1頁


參考資料
華創車電技術中心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