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勞補字,109年度,200號
TPDV,109,勞補,200,20200605,1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補字第200號
原 告 美麥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惠文
訴訟代理人 雷皓明律師
諶亦蕙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怡伶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446,755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新臺幣4,8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
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5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林瑋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5 日
書記官 江慧君

1/1頁


參考資料
美麥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