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資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勞補字,109年度,170號
TPDV,109,勞補,170,202006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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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補字第170號

聲 請 人 莊勝光

相 對 人 春天素食餐廳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秀卿

「有關勞動事件之處理,依本法之規定;本法未規定者,適用
民事訴訟法及強制執行法之規定。」勞動事件法第15條定有明
文。聲請勞動調解,應向管轄法院提出聲請書狀,並依民事訴
訟法第77條之20所定額數繳納聲請費,因財產權聲請調解,其
標的之金額或價額新臺幣(下同)100萬元以上、未滿500萬元
者,徵收2,000元,勞動事件審理細則第15條第1項定有明文;
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規
定,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
期間先命補正。勞動調解聲請書狀及其附屬文件,除提出於法
院者外,應按勞動調解委員2人及應送達相對人人數提出繕本
或影本,勞動事件審理細則第15條第6項亦有明文;書狀不合
程式或有其他欠缺者,審判長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規
定,定期間命其補正。
本件聲請人聲請調解,聲明請求確認兩造間僱傭關係存在,並
請求相對人發給民國109年3月及4月工資共101,000元、假日工
作工資258,210元,尚未繳納裁判費。參酌聲請人於109年4月
間年滿49歲(見聲甲證4),推定聲請人請求確認之僱傭關係
存續期間,距勞動基準法54條第1項第1款所定強制退休年齡65
歲,在5年以上,訴訟標的價額應以聲請人5年間收入總數309
萬元(每月工資51,500元×60個月)加計假日工作工資258,210
元為準,核定為3,348,210元;至於聲請人請求發給工資部分
,與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部分互相競合,不併計其價額。從
而,聲請人應繳納聲請費2,000元,限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
另聲請人所提聲請狀及其附屬文件,除提出於法院者外,僅提
出繕本1份,限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補提繕本或影本2份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30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林玲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張婕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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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春天素食餐廳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