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執字第232號
聲 請 人 丹咩
相 對 人 祥發水產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金裁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民國一百零九年六月八日新北市政府勞資爭議調解紀錄調解方案第二項所載「資方應給付勞方十八人如本調解紀錄所載之民國一百零九年三月份薪資、民國一百零九年四月份薪資及資遣費。並於民國一百零九年六月十五日(星期一)前匯入勞方十八人之原薪資帳戶」、「姓名:丹咩…小計新臺幣陸萬捌仟壹佰伍拾伍元」,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兩造間關於薪資、資遣費等爭議之勞資 爭議事件,經新北市政府指派之調解人於民國109年6月8日 調解成立,兩造就調解方案第2項所載「資方(即相對人) 應給付勞方18人如本調解紀錄所載之109年3月份薪資、109 年4月份薪資及資遣費。並於109年6月15日(星期一)前匯 入勞方18人之原薪資帳戶」、「姓名:丹咩(即聲請人)… 小計新臺幣(下同)68,155元」之內容達成合意,詎相對人 迄今尚未依約給付,為此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規 定,聲請准予強制執行等語,並提出新北市政府勞資爭議調 解紀錄、存摺等件影本為證。
二、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 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 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於聲請強制執行時 ,並暫免繳執行費。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定有明文 。經查:兩造關於薪資、資遣費等之勞資爭議,前經新北市 政府指派之調解人於109年6月8日調解成立如主文第1項所示 之內容,業據聲請人提出新北市政府勞資爭議調解紀錄影本 為證,聲請人以相對人未依上開調解內容履行其義務,亦有 聲請人提出之存摺影本附卷可稽,是聲請人以相對人未依上 開調解內容給付,據以聲請裁定強制執行,經核與首揭規定 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民事訴訟法 第78條、第95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3 日
勞動法庭法 官 方祥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3 日 書記官 鍾尚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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