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資爭議執行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勞執字,109年度,191號
TPDV,109,勞執,191,202006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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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執字第191號
聲 請 人 謝文凱 住新北市○○區○○路00巷00號0樓 相
對 人 奕力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崇仁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民國一百零九年三月四日臺北市政府勞動局勞資爭議調解紀錄調解方案第一項所載「勞資雙方同意就本案爭議事項積欠工資、返還代墊款分別以新台幣116,209元(6%利息另計)、373,172元(6%利息另計)合計489,381元(6%利息另計)達成和解;勞方同意資方將前開和解金額分二期給付並匯入勞方原薪資帳戶,第一期應於民國109年4月30日給付新台幣240,600元(6%利息另計)、第二期應於民國109年5月29日給付新台幣248,781元(6%利息另計),資方如有一期未給付,則視為全部到期。」之內容,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兩造間之勞資爭議事件,於民國109年3月4 日在臺北市政府勞動局調解,相對人同意給付聲請人新臺幣 (下同)489,381元,且分2期給付,第1期於109年4月30日 給付240,600元,第2期於109年5月29日給付248,781元,並 匯入聲請人原薪資帳戶。詎相對人屆期未履行,為此依勞資 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調解紀錄調解方案 所載准予強制執行。
二、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 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 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於聲請強制執行時 ,並暫免繳執行費。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定有明文 。查聲請人主張兩造經勞資爭議調解成立,相對人同意「勞 資雙方同意就本案爭議事項積欠工資、返還代墊款分別以新 台幣116,209元(6%利息另計)、373,172元(6%利息另計) 合計489,381元(6%利息另計)達成和解;勞方同意資方將 前開和解金額分二期給付並匯入勞方原薪資帳戶,第一期應 於民國109年4月30日給付新台幣240,600元(6%利息另計) 、第二期應於民國109年5月29日給付新台幣248,781元(6% 利息另計),資方如有一期未給付,則視為全部到期。」等 情,業據提出勞資爭議調解紀錄影本為證,而相對人迄未履 行上開調解內容乙節,亦有聲請人提供之帳戶存摺內頁明細



1份在卷可憑。聲請人以相對人未履行其義務為由,依勞資 爭議處理法第59條規定聲請裁定強制執行,尚無不合,應予 准許。
三、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 訴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3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陳威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3  日 書記官 黃文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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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奕力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