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執字第173號
抗 告 人 誠穎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游睿彬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胡睿容間因109年度勞執字第173號勞資爭餈
執行裁定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9年5月26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
。經查:本件依非訟事件法第17條之規定,應徵收費用新臺幣1,
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
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9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方祥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9 日
書記官 鍾尚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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