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8年度,826號
TPDV,108,重訴,826,20200617,2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826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何永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葉松年等人因本院108年度重訴字第826號
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
為新臺幣(下同)300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1萬4000元,未
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
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
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7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郭思妤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7 日
書記官 程美儒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