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貨款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8年度,416號
TPDV,108,重訴,416,2020061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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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41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李鳳翱律師即綠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破產管理人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三福氣體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
件,對於本院民國109 年2 月27日判決提起上訴,未據上訴人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6,932,0
8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05,608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
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
,逾期即駁回其上訴。又上訴人所提出之民事聲明上訴狀,未具
上訴理由,併依同法第441 條裁定補正之。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5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劉娟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5 日
書記官 周慈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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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綠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三福氣體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